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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貊某某、刘某某、甘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州检刑诉〔2019〕191号

被告人貊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76********,汉族,专科文化,无业,安徽省合肥市人,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小区**栋**室。被告人貊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9月14日被阜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2日由本院依法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321197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怀远县**镇**村**组**号,住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路**公寓**室。被告人刘某某曾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被浙江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8月21日被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4日由本院依法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3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合肥市人,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小区**栋**室。被告人甘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9月7日被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4日由本院依法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甘某某、貊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27日向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阜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月11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需要补充证据,分别于2019年2月26日、同年5月9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分别于同年3月21日、6月1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7月至2013年7月,被害人李某甲因资金周转困难从被告人貊某某处共计借款335万,2012年6月至2018年4月,李某甲累计还貊某某431.1714万,2017年年底,貊某某称李某甲还欠其本金220万,以220万为基准,月息三分,计算到2017年12月20日,共计还需要还款475万。2018年1月至2018年4月,被害人李某甲向貊某某转款六笔,共计51.325万,该钱款未从475万中扣除。貊某某和李某甲说为方便要账,已将该笔475万借款转给许某某,让李某甲同许某某签下475万的借款合同,2017年12月25日,李某甲同许某某签下475万的借款合同,并打了一张从许某某处借款475万的借条,但该笔475万实际上仍是貊某某索要。

2018年5月,因李某甲没有能力偿还,被告人貊某某安排被告人刘某某带人多次到李某甲丈夫蒋某某公司(安徽省**医药有限公司)要钱,向其索要475万借款,但一直没有要到。被告人刘某某安排被告人甘某某在蒋某某公司及周边多次张贴告示,告示A4纸大小,内容为“老赖蒋某某的老婆李某甲,安徽**医药有限公司老板蒋某某的老婆李某甲,开豪车、住别墅,欠钱不还,至今联系不上,望各界人士给予帮助,告示上附有李某甲的身份证复印件,李某甲手写的借条(内容为:2017年11月25日,李某甲借许某某475万)。

2018年7月29日至8月19日,被告人甘某某先后五次在蒋某某所在的安徽省**医药有限公司及周边张贴告示,共计四十余张,同时,被告人刘某某受貊某某的安排带着甘某某前往阜阳市**医院反映蒋某某给医院有关人员送礼。2018年6月9日,李某甲接到短信“我们这几天去你女儿学校门口等着你。”

被告人貊某某、刘某某、甘某某对被害人李某甲及家人采取的滋扰、纠缠及张贴告示的行为对李某甲身心造成影响,李某甲因此精神压力过大,蒋某某在生意界受到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前科情况查询证明、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貊某某、刘某某、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阜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貊某某、刘某某、甘某某为索要475万非法债务,多次对被害人李某甲及家人采取滋扰、纠缠及张贴字报等不正当的手段,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佳佳 

2019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貊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小区**栋**室;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公寓**室;被告人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小区**栋**室。

 2.案件材料和证据六册,光盘十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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