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昌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2日、1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4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豹某某醉酒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昌江县**镇方向往**区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镇**大道前路段,适时遇有廖某某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车上载有符某某由**方向往**镇方向行驶,由于廖某某逆向行驶,致使两车发生碰撞,造成豹某某、廖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对豹某某血样酒精含量鉴定,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304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基本项查询、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现场事故记录图、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到案经过;
2.证人廖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豹某某无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豹某某拘役四至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文 海 虹
书记员:何 冰 翘
附:1.被告人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1册、证据目录2份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