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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豹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江检一刑诉〔2020〕9号 

被告人豹某某,男性,199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11996********,黎族,群众,初中文化,农民,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昌江县)**镇人,住海南省昌江县****村委会******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1日被昌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22日由昌江县公安局依法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2日、1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4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豹某某醉酒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昌江县**镇方向往**区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大道前路段,适时遇有廖某某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车上载有符某某由**方向往**镇方向行驶,由于廖某某逆向行驶,致使两车发生碰撞,造成豹某某、廖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对豹某某血样酒精含量鉴定,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304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基本项查询、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现场事故记录图、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到案经过

2.证人廖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豹某某无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豹某某拘役四至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文 海 虹

书记员:何 冰 翘

2020年2月4日 

附:1.被告人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1册、证据目录2份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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