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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豆某甲、豆某乙等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19〕50号 

  被告人某甲,男,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527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号,务农。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28日被南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豆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527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镇**村**号,务农。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28日被南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527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镇**村**号,务农。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5日被南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豆某丙,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527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镇**村**号,务农。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21日被南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豆某丁,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527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镇**村**号,务农。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南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527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镇**村**号,务农。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南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豆某戊,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527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镇**村**号,务农。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南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豆某己,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527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镇**村**号,务农。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11日被南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豆某甲、豆某乙、李某甲、豆某丁、豆某戊、李某乙、豆某丙、豆某己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2月16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豆某乙在南和县**镇**小区门口,因琐事与李某丙、李某丁等人发生口角,后豆某乙打电话叫来被告人豆某己、豆某甲等人,与李某丙、李某戊、冀某甲等人发生打架,在打架过程中李某戊、冀某甲受伤。经南和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戊、冀某甲的伤情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及其他证明材料:户籍证明信、违法犯罪查询证明、受案登记表,行政转刑事审批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情况说明、鉴定意见通知书、谅解书;2.证人证言:证人冀某乙、马某某、豆某康、李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冀某甲、李某戊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豆某甲、豆某乙、李某甲、豆某丁、豆某戊、李某乙、豆某丙、豆某己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豆某甲、豆某乙、李某甲、豆某丁、豆某戊、李某乙、豆某丙、豆某己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豆某甲、豆某乙、李某甲、豆某丁、豆某戊、李某乙、豆某丙、豆某己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庆林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豆某甲、豆某乙、李某甲、豆某丁、豆某戊、李某乙、豆某丙、豆某己现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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