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豆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检一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豆某某,女性,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8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住******胡同**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经沈丘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5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沈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豆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4日12时许,沈丘县公安局民警在沈丘县**镇**街**胡同豆某某家门口空地菜园内,查获种植的罂粟610株,经侦查系被告人豆某某所种植管理。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豆某某所种植的均为毒品原植物罂粟。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豆某某户籍信息证明其达到已负刑事责任年龄;前科查询证明其无前科;发破案报告证明本案案发。

2.被告人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罂粟系其所种植管理。

3.鉴定意见:经鉴定豆某某所种植管理的属于毒品原植物罂粟。

4.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现场销毁笔录:证明豆某某所种植管理罂粟的现场情况、罂粟扣押数量及铲除情况。

5.视听资料:光盘记录了案发现场的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豆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豆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豆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超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豆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