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豆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河南省**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81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市**镇***村**楼*组***号。2018年1月24日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26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豆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8年4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4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案件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份至2018年1月份,被告人豆某某在本市西城区南关汽车站附近经营的保健品店内,销售标有食品准字具有治疗阳痿、前列腺疾病等疗效的“棒老头”、“男人黄金”等片剂。经相关部门检验,被告人豆某某销售的“棒老头”、“男人黄金”等片剂中含有药物西地那非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扣押物品清单、食品抽样检验单等相关书证;
3鉴定意见。
4本院认为,被告人豆某某销售假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振华
王 萌
二0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
1、 被告人豆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 公安侦查卷宗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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