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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豆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3199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永靖县,住甘肃省永靖县********号,农民。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2月25日被永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故意实施新的犯罪,经永靖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2日被永靖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永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 被告人豆某某以其信用卡马上要逾期、花呗到期,目前无能力偿还,帮忙还信用卡、花呗欠费,并承诺贷款下来后偿还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甲的信任,骗取王某甲人民币9500元。

2.2019年9月14日, 被告人豆某某以其信用卡马上要逾期,请求孔某某帮忙还信用卡欠费,并承诺到帐后将孔某甲存入的钱刷出来还给其。骗取被害人孔某某的信任,骗取孔某甲人民币17000元。后孔某某找豆某某要钱,豆某某称正在办理贷款,贷款办下来后偿还孔某甲的17000元,并于2019年9月22日给孔某甲打了一张18000元的借条,并承诺贷款下来偿还。

3.2019年10月20日,豆某某来到崔某某经营的**超市,称其信用卡要逾期,要求崔某某帮其偿还信用卡欠费6000元,并以到帐后马上刷出来还给其,许诺支付60元手续费为由,骗取崔某某人民币5950元。

4.2019年12月9日,豆某某来到孔某乙经营的**超市,称其信用卡要逾期,让孔某乙帮其偿还信用卡欠费,并以到帐后马上刷出来还给其,许诺支付120元手续费为由,骗取孔某乙人民币16000元。

5.2019年12月12日晚,豆某某来到金某某经营的*超市,称其支付宝借呗马上要到期,请求金某某帮其偿还欠费,承诺到账后马上偿还给其,并支付金某某100元手续费,骗取金某某人民币5000元。

6.2019年12月15日,豆某某打电话联系王某乙,称其信用卡快要逾期,要求王某乙帮其偿还信用卡欠费,并给王某乙1000元作为手续费,骗取王某乙人民币21600元。

7.2019年12月18日晚,豆某某到杨某某经营的*8公司,称其信用卡马上要逾期,请求杨某某帮其偿还欠费2.6万元,到账后马上取出还给其为由,骗取杨某某人民币8420元。

8.2019年12月20日晚,豆某某联系魁某某,要求其帮他偿还信用卡欠费,并用支付宝转账给魁某某312元作为手续费,将修改支付密码后的信用卡交给魁某某作为抵押,骗取魁某某人民币10000元。

9.2019年12月21日14时许,豆某某来到孔某丙位于**镇**村的打字复印部,以需要借5000元钱偿还信用卡欠费,一个小时后归还为由,骗取孔某丙人民币5000元。

10.2019年12月22日晚20时,豆某某来到吴某某经营的**综合超市,称其信用卡马上要逾期,请求吴某某帮其偿还信用卡欠费,许诺到账后刷出偿还吴某某,并许诺每偿还1万元支付150元的手续费,骗取吴某某人民币16645元。

11.2019年12月23日晚,豆某某来到张某某经营的**店,称其信用卡马上要逾期,要求张某某帮其偿还信卡欠费,到帐后马上刷出来还给其,并承诺支付210元手续费为由,骗取张某某人民币17350元。

12.2019年12月23日晚,豆某某来到**区**餐厅吃饭,其在闲聊过程中告知该餐厅负责人孔某丁其信用卡马上要逾期,请求孔某丁帮他偿还信用卡欠费,偿还后马上用POS机刷出来为还给其为由,骗取孔某丁人民币3000元。

13.2019年12月24日13时,豆某某来到李某某经营的**五金店,称其信用卡马上要逾期,请求李某某帮其偿还信用卡欠费,待到帐后用POS机刷出来还给其,并许诺给李某某支付80元手续费为由,骗取李某某人民币5000元。

14.2020年2月2日14时许,豆某某来到孔某戊经营的店里,称其信用卡马上要逾期,让孔戊帮其偿还欠费,需要存入2.6万元,然后用POS机刷出来还给其为由。并给孔戊支付了400元手续费,骗取孔某戊人民币13954元。

15.2020年5月2日11时许,豆某某来到张某乙经营精品店,称其信用卡马上要逾期,让张某乙帮其还一下欠费,需要存入2.6万元,然后用POS机刷出来还给其,并承诺支付300元手续费为由,骗取张某乙人民币26092元。

16.2020年5月6日上午10时许,豆某某来到刘某某商贸公司 ,要求刘某某帮其偿还信用卡2.6万元额度,并答应支付400元手续费为由,骗取刘某某人民币6000元。 

17.2020年5月17日,豆先红来到孔某己经营的**理发店,让孔某某帮其偿还信用卡欠费,并承诺支付500元手续费为由,骗取孔某己人民币10000元。

18.2020年5月25日,豆某某找到王某丙,称其信用卡还不上,要求王某丙帮忙偿还欠费,并给王某丙500元手续费,同时将一张无余额的银行卡交给王某丙,骗取王某丙的信任,骗取王某丙人民币25500元。

19.2020年5月31日,豆某某到张某丙经营的**茶楼,让张某丙帮他偿还信用卡欠费,并答应支付每1万元给130元手续费,骗取张某丙人民币26000元。   

20.2020年6月2日上午10时许,豆某某来到徐某某经营的位于**镇**社区**小区门口的徐某某菜铺,要求徐某某帮其偿还信用卡上2.6万元额度,后用POS机刷出来,并答应事后向徐某某支付手续费为由,骗取徐某某人民币15020元。

综上,豆某某共计骗取人民币263835.49元,其用于网络赌博和偿还个人欠账。

案发后,豆某某家属对王某甲、孔某甲、崔某某、孔某乙、金某某、王某乙、杨某某、魁某某、孔某丙、吴某某、张某甲、孔某丁、李某某的损失共计141279.5元,全额赔偿;豆某某妻子朱某某先期赔偿王某丙损失10000元,并与王某丙、刘某某、孔某己、徐某某、张某乙、孔某戊达成分期赔偿意向。取得了上述20名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谅解书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孔某甲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豆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家属主动向部分被害人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豆某某有期徒刑,在3至5年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虎炜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豆某某现羁押于广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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