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19〕66号
被告人豆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81199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永城市**乡**村**组**号。2019年3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3日22时许,被告人豆某某在兰州市城关区**巷**砂锅门前,趁被害人王某某醉酒不备之机,盗得王某某掉落在地上的华为mate20手机一部,实物价值2620元。作案后,赃物变卖赃款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指认现场及案发现场截图照片;2.书证: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笔录等;6.鉴定结论: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豆某某无视刑律,盗窃公私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鸣姬
书记员:荆瑗瑗
2019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居住处候审。
2、案卷3宗;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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