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豆某某盗窃案)_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沁检一部刑诉〔2019〕4号

被告人豆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82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沁阳市,住沁阳市**办事**。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4日被沁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涉嫌盗窃罪,经沁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27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2日被沁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沁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5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5日,被告人豆某某至沁阳市人民医院门诊楼4楼,趁被害人秦某某睡觉,将其放在病床上的一部玫瑰金色OPPO牌手机盗走,后将其手机支付宝内的人民币1276.87元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70元。

2018年10月26日,被告人豆某某至沁阳市人民医院门诊楼3楼,趁被害人陶某某睡觉,将其放在病床上的一部银白色VIVO牌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31元。

2019年2月20日,被告人豆某某至沁阳市人民医院门诊楼4楼,趁被害人刘某某睡觉,将其放在病床上的一部蓝色OPPO牌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195元。

被告人豆某某于2019年2月27日到沁阳市公安局太行派出所投案。

综上,被告人豆某某共作案三起,盗窃数额为人民币2872.8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关于OPPO牌手机等价格认定结论书。6、作案现场监控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豆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沁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赵森森

检察员助理:李  晖

2019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豆某某现羁押于沁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