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豆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4011982********,回族,中专文化,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居民,家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幢**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云南省新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4021990********,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居民,家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街道**居委会**组**幢**号。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5月9日被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8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云南省新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4021996********,汉族,大专文化,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居民,家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街道**社区**组**幢**号。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5月9日被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7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云南省新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豆某某、郑某某、陈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28日,被告人豆某某认为其和家人、亲戚被高某某以网络投资的形式诈骗,便邀约被告人郑某某、陈某某到新平找高某某索要投资款。当日23时许,三人在新平县城**客栈**号房间找到高某某和王某某,将高某某、王某某的手机收缴后,驾车将高某某、王某某从客栈拉到**公路岔新平县**街道**村委会的路上,要求高某某归还投资款。因高某某称没有钱归还,豆某某、郑某某、陈某某便对高某某进行殴打。随后,三人驾车将高某某、王某某拉到新平县**街道**水果市场吃烧烤,期间豆某某再次对高某某进行殴打。吃烧烤结束后,三人又将高某某、王某某带至新平县**街道**路**酒店**房间,收缴了王某某的身份证后将其送回**客栈,但仍将高某某留置在**酒店**房间,要求高某某赔还豆某某60万元投资款。2017年8月29日9时许,高某某向刘某某借款60万元人民币,通过刘某某账户转账到豆某某的账户后,豆某某、郑某某、陈某某才让高某某离开。
案发后,被告人豆某某经民警口头传唤到案接受讯问,被告人郑某某自动投案,三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殴打高某某和限制高某某人身自由的主要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转账凭证、账户交易流水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王某某、马某甲、沐某某、马某乙等人证言。
3.被害人高某某陈述。
4.被告人豆某某、郑某某、陈某某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豆某某、郑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豆某某、郑某某、陈某某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豆某某、郑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豆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被告人郑某某、陈某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对被告人郑某某、陈某某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豆某某、郑某某、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豆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二个月之间量刑,对被告人郑某某、陈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之间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霞
检察官助理:宋顺云
2020年10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地,联系电话:1333058****(豆某某)、1398845****(郑某某)、1999593****(陈某某)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4张,取保候审文书复印件3份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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