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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豆某某、李某某等三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_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铁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豆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81971********,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2019年12月11日被郑州铁路公安局郑州公安处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81969********,汉族,文盲,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2019年12月11日被郑州铁路公安局郑州公安处取保候审。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011976********,汉族,初中,个体工商户,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路**号**排**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2019年12月11日被郑州铁路公安局郑州公安处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铁路公安局郑州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豆某某、李某某、袁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以来,被告人豆某某通过提供本人信息以每张1元的价格从他人处购买伪造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用于在商丘南站通过中铁快运托运活体动物。2019年7、8月份及2019年10月份,被告人豆某某指使被告人李某某分两次到被告人袁某某所经营的**打印店通过扫描、修改证明编号及兽医签名并彩色打印的方式,以每张1元的价格,共计伪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约100张。经商丘市动物卫生监督所鉴别,证实该100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均系伪造。经公安机关查证,2018年以来,被告人豆某某共通过中铁快运商丘营业部托运活体动物194次,每次使用一张伪造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共计使用194张。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豆某某被传唤至郑州铁路公安局郑州公安处商丘站派出所,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019年7、8月份及2019年10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在被告人豆某某的指示下,两次到被告人袁某某所经营的**打印店通过扫描、修改证明编号及兽医签名并彩色打印的方式,以每张1元的价格,共计伪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约100张。经商丘市动物卫生监督所鉴别,证实该100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均系伪造。2019年12月11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郑州铁路公安局郑州公安处商丘站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019年7、8月份及2019年10月份,被告人袁某某在自己经营的**打印店内,以每张1元的价格,分两次与被告人李某某通过扫描、修改证明编号及兽医签名并彩色打印的方式共同伪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约100张,获利人民币约100元。经商丘市动物卫生监督所鉴别,证实该100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均系伪造。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袁某某被传唤至郑州铁路公安局郑州公安处商丘站派出所,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伪造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中国铁路小件货物快运运单原件等物证;2.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无犯罪记录证明、中国铁路小件货物快运运单复印件、商丘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证明等书证;3.证人豆某某、吴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豆某某、李某某、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搜查笔录;7.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豆某某、李某某、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豆某某、李某某、袁某某三人采用扫描、修改证明编号及兽医签名并彩色打印的方式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系共同犯罪,其三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动投案,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豆某某、袁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豆某某、李某某、袁某某三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豆某某期徒刑三年,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期徒刑三年,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期徒刑三年,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 

检  察  官:张  璇

检察官助理:王新明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豆某某、李某某、袁某某现分别被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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