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谷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3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霍邱县**镇**村**号。被告人谷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3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海东,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21979********,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苏省滨海县**镇**村**组**号。被告人王海东曾因犯抢劫罪,于2015年12月15日被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王海东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3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86********,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淮南市**区**镇**村**组。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21983********,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寿县**镇**街道**组。被告人赵某某曾因殴打他人,于2009年8月9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又因赌博,于2018年7月6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决定罚款人民币五百元。被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4日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13日由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谷某某、王海东、王某某、赵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13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谷某某、王海东、王某某、赵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谷某某、王海东、王某某、赵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复杂,本院于2020年1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谷某某、王海东和王某某经事先预谋,以麻将牌“斗牛”在苏州市吴某某木渎镇、胥口镇开设赌场,并按庄家赢钱10%的比例抽头渔利,约定由被告人谷某某以50%的比例分成,被告人王海东和被告人王某某各以25%的比例分成。被告人赵某某在上述期间,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提供苏州市吴某某**镇附近门面房二楼房间作为赌博场地;同时受雇为赌场工作人员负责赌场抽头,并领取日均300元左右的工资。上述期间赌场赌资合计人民币78000余元,赌场抽头渔利款合计人民币12000余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9月初,被告人谷某某、王海东和王某某共同在苏州市吴某某**镇**路**号厂房二楼房间开设赌场,被告人赵某某在赌场作为工作人员负责抽头;
2.2019年9月9日,被告人谷某某、王海东和王某某共同在被告人赵某某提供的苏州市吴某某**镇附近门面房二楼房间开设赌场,被告人赵某某在赌场作为工作人员负责抽头,该场次抽头渔利款为人民币4000余元;
3.2019年9月10日,被告人谷某某、王海东和王某某共同在苏州市吴某某**镇**路**号厂房二楼房间开设赌场,被告人赵某某在赌场作为工作人员负责抽头,该场次赌资为人民币48000余元,抽头渔利款为人民币5000余元;
4.2019年9月11日,被告人谷某某、王海东和王某某共同在被告人赵某某提供的苏州市吴某某**镇附近门面房二楼房间开设赌场,被告人赵某某在赌场作为工作人员负责抽头。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查获赌资人民币30000余元,抽头渔利款为人民币3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邱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谷某某、王海东、王某某、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所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某、王海东、王某某、赵某某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谷某某、王某某、王海东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均系主犯;被告人赵某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王海东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 飞
2020年01月23日
附:
1.被告人谷某某、王海东、王某某均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赵某某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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