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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谷煌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荷检一部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谷煌,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021975********,汉族,初中文化,株洲市人。无业。户籍所在地株洲市石峰区**街道**巷**村**栋**号,现住株洲市**镇**社区**农庄。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2月15日被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9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株洲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谷煌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受有的诉讼权利;2020年10月28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至9月7日期间,被告人谷煌多次在自己经营的株洲市**镇**社区**农庄内容留违法行为人张某某(已经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人彭某某(已经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人邓某某(已经行政处罚)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7月20日左右,谷煌在株洲市**镇**社区**农庄内容留张某某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

2)2020年8月29日,谷煌在株洲市**镇**社区**农庄内容留邓某某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

3)2020年8月31日下午3时许,谷煌在株洲市**镇**社区**农庄内容留张某某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

4)2020年9月5日下午,谷煌在株洲市**镇**社区**农庄内容留张某某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

5)2020年9月6日,谷煌在株洲市**镇**社区**农庄内容留彭某某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

6)2020年9月7日,谷煌在株洲市**镇**社区**农庄内容留张某某、彭某某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

被告人谷煌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违法行为人证言;3.被告人谷煌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对案等笔录;5.现场检测报告书;6.指认照片;7.刑事判决书;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谷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煌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谷煌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谷煌因贩卖毒品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是再犯,应从重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谷煌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谷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明

2020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谷煌现羁押于株洲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证据材料和案卷、电子卷宗。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起诉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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