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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谷某诈骗案)_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临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02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住******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9日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4日被宣布逮捕。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9月,被告人谷**通过手机微信“附近人”认识了被害人卢**,后两人在以男女朋友关系交往过程中,谷**以孩子生病、发生交通事故、工程需要资金周转等理由,骗取卢**共计70万元。

2、2018年7月,被告人谷**通过手机网络交友平台“陌陌”认识被害人郭**,后两人在以男女朋友关系交往过程中,谷**以公司周转需要资金、母亲生病、发生交通事故等理由,骗取郭**共计10万元后,该谷更换手机号码并将被害人郭**微信拉黑不再联系。

3、2018年12月,被告人谷**通过手机网络交友平台“陌陌”认识被害人张**,后两人在以男女朋友交往过程中,谷**以公司周转需要资金等理由骗取被害人张**共计63万元。

4、2019年1月,被告人谷**通过手机网络交友平台“陌陌”认识了被害人王**,后两人在以男女朋友交往过程中,谷**以父亲去世、发生交通事故等理由骗取被害人王**共计17.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转账记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共计160.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对被告人谷**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全文

检察官助理:屈京

(院印)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谷**现羁押于临渭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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