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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谷某甲重大责任事故案)_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新检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某甲,男,1968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821968********,汉族,初中文化,原无锡市**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电梯维修员,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号。被告人谷某甲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本院于同年2月7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同月2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于同年3月20日再次收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19日凌晨,被告人谷某甲作为无锡市**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电梯维修员,在无锡市新吴区**百货一楼对被困电梯内人员进行救援时,在电梯轿厢地坎与地面距离超过0.6米的情况下违规打开层门救援。后在场的**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保安梅某某(男,殁年44岁)让被困人员踩在其肩膀上跳下时不慎摔入电梯井道,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谷某甲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无锡市**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已赔偿被害人梅某某近亲属人民币129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出具的人口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接受证据清单、无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供的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无锡市**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作业(工艺)文件、**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人民调解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孔某某、杜某某、柴某某、谷某乙、夏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谷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5.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调取的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谷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甲在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谷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洁敏

2020327

附:

1.被告人谷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乡**村**组**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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