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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谷某甲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滦南检一部刑诉〔2020〕315号

 

被告人谷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4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滦南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20年10月19日被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同年10月27日经本院批准,由滦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滦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谷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谷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谷某甲与同村的佟某某之间有婚外情,2019年12月7日双方通话时发生口角。同年12月9日13时许, 被告人谷某甲将佟某某家监控供电电闸断开后,携菜刀到佟某某家北门口,采住被害人佟某某头发拖拽至南北水泥路上,用从佟某某丈夫手中抢来的铁管击打佟某某头部致其倒地头部出血。在佟某某去滦南县中医院就医途中,被告人谷某甲驾车在唐港高速追逐并两次将送医车辆截停后,持镐柄下车叫嚣,被人劝离后又驾车追到滦南县中医院门口被他人拦截。经滦南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临床鉴定,佟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被告人谷某甲到案后能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家属已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到案经过、提取材料、谅解书等;

2证人赵某某、张某某、裴某某、谷某乙、张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佟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谷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滦南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临床鉴定书及伤情照片;

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谷某甲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甲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谷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滦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拥军

  

                                2020年12月30日

附:1.被告人谷某甲现在河北省滦南县**镇**村**号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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