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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谷某甲失火案)_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谷某甲,男,195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30195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住涿鹿县****村,2020年5月21日因涉嫌失火被涿鹿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涿鹿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谷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被告人谷某甲在涿鹿县栾庄乡栾庄村东贾家坡渠南“鱼眼沟”自家地边点烧杂草的过程中不慎引发山火,经张家口鼎翰林草地资源鉴定中心鉴定,栾庄村贾家坡渠南区域属于未成林地,过火面积共计123.43亩,过火树木树种为油松和山桃树,过火株数共计17143株,价值共计8742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谷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董某某、刘某某、张某某、谷某乙的证言;

3、书证:报案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栾庄村村民委员会证明、户籍证明;

4、张家口鼎翰林草地资源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指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谷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甲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过失引起火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谷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金慧

检察官助理:朱雅娴

二O二O年八月十七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涿鹿县栾庄乡栾庄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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