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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谷某甲、辛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公开版)_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召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谷某甲,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6********0433,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省**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南召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9日被南召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辛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1********0433,汉族,小学毕业,无业,住**省**县**镇**后面。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于2019年11月01日被南召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9日被南召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召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谷某甲、辛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4月7日退回南召县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南召县森林公安局补查完毕后于2020年4月27日重新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春,被告人谷某甲与被告人辛某某商议后,由被告人辛某某出面与**县**乡**村**组签订租赁协议,将该组位于五亩地的35.04亩河岸林地租赁,期限20年。后在被告人辛某某的帮助下,被告人谷某甲组织人员对该处林地开挖,计划建鱼塘搞养殖用。案发后,经现场勘查,共计占用林地面积为2.2985公顷,合34.47亩。

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辛某某到南召县森林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谷某甲、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王某某、宋某甲、宋某乙、周某某、谷某乙等人的证言;3.现场勘查笔录;4、人口信息表等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甲、辛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南召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尹小平

2020年5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谷某甲、辛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证据卷、文书卷共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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