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陵检部一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谷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325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县**村**号,现住址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9日被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0日被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20年7月11日被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谷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份至7月份,被告人谷某某在“**”赌博网站(网址为http://www.**.com)上注册成为代理,组织张某某、王某某、于某某、刘某某等人在该赌博网站上参与**、**等赌博活动,赌资数额累计约一百二十余万元,谷某某非法所得三千余元。
2020年7月8日19时,滨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侦查大队民警在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路**路**网吧内将被告人谷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德州市公安局赌博网站审查认定意见书;5.远程勘验笔录;6.谷某某的支付宝交易明细截图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谷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厚柱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谷某某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补充材料三份二十二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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