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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谷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耒检二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谷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11976********,汉族,中专文化,湖南省耒阳市人,珠海****有限公司销售经理,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耒阳市**路**村**栋**单元**室。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8月17日被耒阳市公安局水东江派出所行政拘留;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10月1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同和派出所行政拘留,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决定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耒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谷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谷某某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给他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6月21日20时20分许,赵某某联系被告人谷某某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并支付宝支付500元毒资。随后,被告人谷某某通过微信发送毒品放置地点的图片及定位,告知赵某某毒品放在中国******加油站第三个厕所水箱后面,赵某某在上述地点拿到毒品。

2.2020年6月22日20时21分许,李某某(另案处理)向被告人谷某某购买600元毒品甲基苯丙胺,并微信支付450元毒资(欠150元),随后二人在李某某位于广州市白云区**路**号**房的家中完成毒品交易。

3.2020年6月22日23时53分许,李某某向被告人谷某某购买600元毒品甲基苯丙胺,并微信支付450元毒资(欠150元),随后二人在李某某的家中完成毒品交易。

4.2020年6月23日19时30分许,李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谷某某购买600元毒品甲基苯丙胺,并微信支付450元毒资(欠150元)。随后,被告人谷某某通过微信发送一张毒品放置地点的图片,告知李某某毒品放在广州市白云区****街****石凳左下方的孔里面,李某某在上述地点拿到一小包用黄色塑料袋包裹的毒品,并在与王某某交易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现场缴获一小包疑似毒品的粉末状物(净重0.3克)。经鉴定:黄色塑料袋包裹的粉末状物擦拭子的STR分型与被告人谷某某的口腔拭子的STR分型相同,似然率为1.20×1023;毒品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20年6月24日8时许,被告人谷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并配合公安机关抓获赵某某。经检测,被告人谷某某的尿检结果呈甲基安非他明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疑似毒品照片、手机照片、支付宝账户截图、微信账户截图、微信聊天记录、账单详情、交易明细、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吸毒人员信息详情、社区戒毒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2.鉴定意见;3.辨认笔录;4.搜查笔录、提取笔录、称量取样笔录、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5.视听资料;6.证人李某某、王某某、赵某某的证言;6.被告人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慧

检察官助理:李欣恬

2020年9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谷某某现羁押于耒阳市看守所。

_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碟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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