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谷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311987********,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镇**村,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8年11月28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2019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正定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东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02199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1月28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正定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04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街**号,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酒店**座**室。2013年1月1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石家庄市长安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时撤销石家庄市中院聚众斗殴罪缓刑,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后监外执行于2017年6月7日被解除社区矫正。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1月29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谷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东某某、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东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4月16日至2019年5月15日;自2019年6月28日至2019年7月25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4月2日至4月16日;自2019年6月16日至6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1月25日21时许,正定县公安局民警在正定县**镇**村一胡同内发现一辆车牌号为冀A*****的白色捷达轿车形迹可疑上前盘查时,驾驶人被告人谷某某突然加速撞击正定县公安局白色捷达轿车后逃离现场,并将车辆遗弃在正定县汽车站家属院后逃跑。随后民警对该车进行勘查,发现该车内有白色晶体十二袋。2018年11月27日零时许,正定县公安局民警在将被告人谷某某抓获后,在其身上搜出白色晶体一袋。经鉴定,上述白色晶体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冰毒)成分。经称重,上述甲基苯丙胺(冰毒)净重为18.38克。
2、2018年4、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谷某某、东某某在石家庄市**大厦门口谷某某的车上以每克300元左右的价格卖给陈某某甲基苯丙胺(冰毒)5克。
3、2018年5、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谷某某、高某某指使东某某等人在石家庄市**公寓李某甲的住处以每克30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甲甲基苯丙胺(冰毒)10克。
4、2018年11月21日晚,被告人谷某某驾车到正定县孟某某住处以每克500元的价格卖给孟某某甲基苯丙胺(冰毒)3克。
5、2018年7月份至10月份,被告人谷某某在石家庄市**路和**街交叉口附近的**烧烤二楼邢某某住处等地分别以每克500元、600元、800元不等的价格多次卖给邢某某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7克。
6、2015年前后,被告人谷某某在石家庄市**路和**街交口附近路边以每克300元的价格分两次卖给李某乙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2克。
被告人谷某某、东某某、高某某于11月27日零时许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甲基苯丙胺(冰毒)(照片)等;2.书证:户籍证明信等;3.证人证言:证人戎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谷某某、东某某、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石家庄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6. 勘验、辨认等笔录:案发现场勘验笔录,东某某、戎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谷某某的人身检查笔录等;7.其它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某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东某某、高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高某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军勇
附:
1.被告人谷某某现羁押于正定县看守所;被告人东某某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高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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