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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谷某某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一部刑诉〔2020〕1270号

被告人谷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327001993********,蒙古族,大专文化,群众,临沂市河东区**院员工,山东省烟台市人,户籍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街**号**号,住临沂市河东区**宿舍**室。2020年8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逮捕,同年9月7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谷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贩卖毒品罪

2020年6月5日13时左右,被告人谷某某通过其上家(微信名“已注销”)以每包800元的价格,购买3包甲基苯丙胺,每包重约0.5克,其中两包以每包9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非法获利200元。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

2020年4月至6月间,被告人谷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中心、河东区**医院等地,先后五次容留司某某、王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4月12日21时左右,被告人谷某某在其租住的临沂市兰山区**公寓**房间内,容留司某某吸食毒品。

2、2020年4月29日20时左右,被告人谷某某在临沂市河东区**宿舍**房间其宿舍内,容留司某某吸食毒品。

3、2020年5月10日21时左右,被告人谷某某在其租住的临沂市兰山区**公寓**房间内,容留王某某吸食毒品。

4、2020年5月16日19时左右,被告人谷某某在其租住的临沂市河东区**路**路交汇处附近**酒店****房间内,容留王某某吸食毒品。

5、2020年6月8日21时左右,被告人谷某某在其租住的临沂市河东区**路**路交汇处附近**酒店****房间内,容留司某某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辨认笔录;相关书证;证人司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谷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谷某某犯数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文涛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谷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家中。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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