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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谷某某诈骗案)_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检公二刑诉〔2019〕2号

被告人谷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03197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区**路**号,现住址辽宁省丹东市**号楼**单元**号。因诈骗嫌疑,于2018年5月12日被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8年6月14日经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由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谷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13日向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于同年8月17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8年9月30日至2018年10月30日、自2018年12月14日至2019年1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8年9月18日至2018年10月2日、自2018年12月1日至2018年12月15日、自2019年2月15日至2018年3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2018年2月,被告人谷某某谎称其系中国**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以下简称辽宁**公司)负责党务工作人员,有办事能力,采取编造工程项目、租车转卖、能为他人办理工作等手段,骗取被害人金某某刘某甲王某甲共计人民币630余万元。至案发,尚有人民币608.1万元被其占有。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2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谷某某先后以为被害人王某甲办理海城市**局事业编、辽宁**公司工作为由,采取组织虚假带薪入职培训等手段,骗取王某甲人民币20万元。

2.2016年10月至2017年7月,被告人谷某某以为被害人刘某甲之子刘某乙办理辽宁**公司工作为由,采取组织虚假带薪入职培训等手段,两次骗取刘某甲人民币共计40万元。案发前,谷某某已返还刘某甲人民币21.9万元,实际骗得人民币共计18.1万元。

3.2017年6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谷某某以能帮助被害人金某某承揽辽宁**公司铁塔维护工程、辽宁**公司“油榨杆”工程、辽宁省**局服装采购项目及2018年中国**公司蜂窝改造工程为由,以收取各工程预付款、好处费等名义,先后骗取金某某人民币510万元。其间,2017年11月,谷某某从沈阳市**汽车租赁公司租用一台丰田牌揽驰越野车(车牌号:辽A****1)和一台宝马牌轿车(车牌号:辽A****8),并伪造丰田牌揽驰越野车机动车登记证书,以辽宁**公司顶账车低价出售的名义将两台车转卖给金某某,又骗取金某某人民币60余万元。上述款项被谷某某用于偿还个人借款和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机动车登记证书等;

    2.书证:户籍证明、沈阳**汽车租赁公司汽车租赁合同复印件、辽(2018)丹东市不动产第**号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楼房买卖协议及购房款收据复印件、沈阳**有限公司学员报名表及签到表、银行卡客户交易明细清单等相关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乙赵某某、迟某某袁某甲周某某张某某王某乙刘某丙王某丙王某丁刘某丁王某戊袁某乙董某某等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金某某刘某甲王某甲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鞍检技鉴[2019]1、2号鉴定书等;

7.辨认笔录:证人迟某某刘某丁的辨认笔录等;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记录、短信记录、电子邮件通信信息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祎

检察员:李萍

2019年2月22日

附:

    1.被告人谷某某现羁押于鞍山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玖册,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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