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检公二刑诉〔2019〕2号
被告人谷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03197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区**路**号,现住址辽宁省丹东市**号楼**单元**号。因诈骗嫌疑,于2018年5月12日被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8年6月14日经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由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谷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13日向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于同年8月17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8年9月30日至2018年10月30日、自2018年12月14日至2019年1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8年9月18日至2018年10月2日、自2018年12月1日至2018年12月15日、自2019年2月15日至2018年3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2018年2月,被告人谷某某谎称其系中国**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以下简称辽宁**公司)负责党务工作人员,有办事能力,采取编造工程项目、租车转卖、能为他人办理工作等手段,骗取被害人金某某、刘某甲、王某甲共计人民币630余万元。至案发,尚有人民币608.1万元被其占有。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2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谷某某先后以为被害人王某甲办理海城市**局事业编、辽宁**公司工作为由,采取组织虚假带薪入职培训等手段,骗取王某甲人民币20万元。
2.2016年10月至2017年7月,被告人谷某某以为被害人刘某甲之子刘某乙办理辽宁**公司工作为由,采取组织虚假带薪入职培训等手段,两次骗取刘某甲人民币共计40万元。案发前,谷某某已返还刘某甲人民币21.9万元,实际骗得人民币共计18.1万元。
3.2017年6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谷某某以能帮助被害人金某某承揽辽宁**公司铁塔维护工程、辽宁**公司“油榨杆”工程、辽宁省**局服装采购项目及2018年中国**公司蜂窝改造工程为由,以收取各工程预付款、好处费等名义,先后骗取金某某人民币510万元。其间,2017年11月,谷某某从沈阳市**汽车租赁公司租用一台丰田牌揽驰越野车(车牌号:辽A****1)和一台宝马牌轿车(车牌号:辽A****8),并伪造丰田牌揽驰越野车机动车登记证书,以辽宁**公司顶账车低价出售的名义将两台车转卖给金某某,又骗取金某某人民币60余万元。上述款项被谷某某用于偿还个人借款和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机动车登记证书等;
2.书证:户籍证明、沈阳**汽车租赁公司汽车租赁合同复印件、辽(2018)丹东市不动产第**号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楼房买卖协议及购房款收据复印件、沈阳**有限公司学员报名表及签到表、银行卡客户交易明细清单等相关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乙、赵某某、迟某某、袁某甲、周某某、张某某、王某乙、刘某丙、王某丙、王某丁、刘某丁、王某戊、袁某乙、董某某等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金某某、刘某甲、王某甲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鞍检技鉴[2019]1、2号鉴定书等;
7.辨认笔录:证人迟某某、刘某丁的辨认笔录等;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记录、短信记录、电子邮件通信信息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祎
检察员:李萍
2019年2月22日
附:
1.被告人谷某某现羁押于鞍山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玖册,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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