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谷某某诈骗案)_解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解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焦解检二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谷某某,女,汉族,199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5031996********,中专毕业,户籍所在地:信阳市*******单元**号,现住:河南省*******局家属院*号楼*单元***;无业,群众,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无前科,无影响羁押的严重疾病。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8日被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谷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及其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2020年10月,被告人谷某某虚构可以办理护士证的事实,以收取办证的各种费用为由对被害人白某某实施诈骗,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32380元。现全部赃款已由谷某某上缴公安机关,并由公安机关退还给被害人。被害人白某某对被告人谷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手机微信截图等书证;

2. 被害人白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谷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如符合相关条件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谢富杰

检察官助理:周  琦

(院印)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谷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市**街***局家属院*号楼*单元***;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