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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谷某某诈骗案)_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龙检一部刑诉〔2020〕231号

被告人谷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241993********,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30日被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谷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谷某某于2020年6月至8月,在担任深圳市景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泸州片区泸县、合江、叙永、古蔺四个县城的销售主管期间,主动联系古蔺县李某某副食门市经销商陈某某等人订购百岁山、景田矿泉水货物,谷某某骗称公司更换了收款账户,要求订货商转款到其提供的新账户上(新账户系谷某某朋友刘某某个人帐户,账号62148352********)及个人微信上,共计骗得被害人陈某某等人订货款人民币169199元,用于网上赌博和归还借款。其情况分别是:

1、2020年6月,被告人谷某某联系泸州市合江县乡镇片区代理商杨某某订货,谷某某要求杨某某把货款不要转款到公司账户上,要杨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他个人,骗得人民币5000元。

2、2020年7月,被告人谷某某联系泸州市古蔺县李某某副食门市经销商陈某某(李某某之妻系陈某某)订货,谷某某骗称公司更换了收款账户,要求被害人陈某某将货款转账到其提供的新账户刘某某个人帐户上,后陈某某于2020年7月23日向刘某某个人帐户上转款23930元,谷某某骗得人民币23930元。

3、2020年7月27日,被告人谷某某联系泸州市叙永县俊宁副食配送中心袁某某订货,谷某某骗称公司更换了收款账户,要求被害人袁某某将货款转账到其提供的新账户刘某某个人帐户上,当日袁某某向刘某某个人帐户上转款38286元,谷某某骗得人民币38286元。

4、2020年7月30日,被告人谷某某联系泸州市合江县共赢副食批发店经销商先某某订货,谷某某骗称公司更换了收款账户,要求被害人先某某将货款转款到其提供的新账户刘某某个人帐户上,之后先某某分别于2020年7月30日、8月4日、8月5日将货款101983元转款到该副食批发店法人常某某的账户上,常某某又将货款101983元转款到刘某某个人帐户上,谷某某骗得人民币101983元。

案发后,被告人谷某某于2020年8月31日到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玉带河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谷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谷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世奇

2020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谷某某现羁押于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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