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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谷某某诈骗案)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19〕895号

被告人谷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30133199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现在石家庄市**生活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镇**村**街**号)。2019年4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谷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谷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2月14日,被告人谷某某在明知自己没有《仙剑奇侠传3D》游戏充值代理许可的情况下,在名为“仙剑奇侠传3D回合”微信群内发布游戏币充值有优惠的信息,在受害人李**(微信昵称“<**猫>”)向其咨询过程中被告人谷某某谎称充值可以赠送“游戏时装”,在被害人李**向其转账人民币3000元后,其交付价值人民币388元的“游戏时装”后,将李**微信好友拉黑。

2、2019年2月14日,被告人谷某某在明知自己没有《仙剑奇侠传3D》游戏充值代理许可的情况下,在《仙剑奇侠传3D》游戏内发布游戏币代充信息,在被害人周某某(微信昵称“**辰”)添加其微信好友后,谷某某在微信聊天过程中谎称自己代充游戏币可以打折,后周某某向其转账人民币440元后,谷某某将周某某微信好友拉黑。

3、2019年2月14日,被告人谷某某在明知自己没有《仙剑奇侠传3D》游戏充值代理许可的情况下,在游戏内微信群中发布游戏币充值打折信息,被害人姚某某(微信昵称“姚某某”)向其转账人民币2600元后将其微信拉黑。

综上,被告人谷某某共诈骗他人财物人民币565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3、辨认笔录;4、被告人谷某某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某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管春平

2019年12月10日

附:1、被告人谷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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