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埇检二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谷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住宿州市埇桥区**开发区**道**小区**栋**室。被告人谷某某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谷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谷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杨某某、斯某某、庄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成都共同策划,借中央十三五规划中发展共享经济的名义,线上成立“国家共享经济创新交易示范中心”(以下简称“示范中心”)为网络运营平台,打着国家提倡的共享经济发展理念幌子,以购物返利为名,设置管理奖和推荐奖,拉人头,发展会员,牟取暴利。为发展人头,2016年11月,杨某某、斯某某、宋某某以“示范中心”为鑫圆共享经济组织总部,线上建立鑫圆共享商城,并向下发展28个产业链(也称为运营商),参与人员在向总部缴纳100万至600万元不等费用(总部会按照每天万分之六的比例返还)后,即可成为某条产业链的运营商,并获得该产业链的网络运营系统端口和经营权。运营商可自行发展其经营的产业链的省、市和区县三级代理商,代理商每月可获得其区域内的业绩奖励。28个产业链运营商向28个产业链均采用总部规定的通用营销模式,即发展人员按照11.7%的比例在线下进行缴费,即享有100%的资产配额。付款七天后平台开始返利,每天按照万分之六的固定比例进行“分红”,每天的分红以积分的形式计入个人账户,积分与人民币等值,经过4年6个月19天的“分红”,会员便可享受100%的总资产。现金积分达到500分以上便可以提现,在提现时候要扣除5%的手续费,20%的积分(只能用于共享商城消费或购买公司原始股),总共扣除25%的积分。同时,各级代理商、合伙人、会员推荐普通会员加入后分别将会获得不同比例的推荐奖和管理奖。
被告人谷某某于2017年2月经王某某(已判刑)介绍加入该传销组织,后谷某某在王涛成立的鑫圆共享食品产业链宿州市分公司按照公司经营模式积极发展下线会员,拉拢投资者,并对其进行培训。其在该传销组织活动下线层级三层,发展直接下线会员92人,总下线会员数174人,对该传销组织的运转起到关键作用。
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依法委托重庆市科信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对被告人谷某某在该传销网站中所属会员账号的个人信息、层级关系、下线层级数、直接下线会员数、总下线会员数,及账号的剩余可转换积分、剩余可提现积分、总投入额、已提现总积分、已提现总金额、积分收益、现金收益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显示:
1.谷某某在鑫圆共享服饰产业中心“fushi”账号“gw7067”下线层级共3层,直接下线会员数共有7个,总下线会员17个,制作上3层下5层会员层级关系图,剩余可转换积分为299418,剩余可提现积分为:1182,总投入额为:40950,已提现总积分为49400,已提现总金额为:46930,积分收益为:0,现金收益为:5980。
2.谷某某在鑫圆共享食品产业中心“shipin”帐号“gw7067”下线层级3层,直接下线会员数共有56个,总下线会员108个,制作上三层下5层会员层级关系图,剩余可转换积分为:1849654.752,剩余可提现积分为:6345.248,总投入额为:210600,已提现总积分为:165400,已提现总金额为:157130,积分收益为:442800,现金收益为:-53470;
3.谷某某在鑫圆共享易道产业中心“yidao”帐号“gw7067”下线层级3层,直接下线会员数共有29个,总下线会员49个,制作上三层下5层会员层级关系图,剩余可转换积分为9756,剩余可提现积分为:744,总投入额为:0,已提现总积分为2500,已提现总金额为:2375,积分收益为:25000,现金收益为:2375。
4.谷某某在鑫圆共享“shop-test”账号“guwei7067”下线层级共0层,直接下线会员数共有0个,总下线会员数共有0个,制作上3层下5层会员层级关系图,总投入额为:0,已提现总积分:0,已提现总金额为:0,现金收益为:0。、
被告人谷某某于2019年9月18日12时许,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经侦支队民警电话传唤至该队所进行讯问并将其抓获,到案后被告人谷某某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及抓获经过、银行卡交易流水、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仝某某、田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王某某、赵某某的供证;
4.重庆市科信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某以提供消费共享服务为名,引诱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会员资格,并按照推荐关系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的依据,骗取他人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谷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谷某某在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谷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 群
检察官助理 徐豆豆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谷某某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