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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谷某某等四人涉嫌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一案)(公开版)_陕西省凤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凤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翔检一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谷某某,曾用名谷某锋,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219******421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凤某某,住陕西省宝鸡市凤某某城关镇**村*组**号。2016年12月30日因扰乱学校秩序被凤某某公安局决定给予口头警告;2017年6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凤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同年7月14日刑满释放;2018年12月19日因殴打他人被凤某某公安局决定罚款500元;2019年3月5日因打架斗殴被凤某某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3月15日因打架斗殴被凤某某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12月3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凤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敬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219******231X,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凤某某,住陕西省宝鸡市凤某某城关镇某村某组**号。2018年12月19日因殴打他人被凤某某公安局决定罚款500元;2019年3月5日因打架斗殴被凤某某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七日。2020年6月2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凤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2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220******231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凤某某,住陕西省宝鸡市凤某某田家庄镇**村*组**号。2018年12月19日因殴打他人被凤某某公安局决定罚款500元;2019年3月5日因打架斗殴被凤某某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6月1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凤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3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朱某,又名朱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219******191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凤某某,住陕西省宝鸡市凤某某糜杆桥镇***村*组**号。2015年4月24日因盗窃被宝鸡市公安局陈仓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罚款500元。2020年4月27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被凤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凤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谷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张某某、朱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7月23日、9月29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8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初,被告人谷某某创建“619”网络社交群,吸纳成员参加。2018年3月,被告人谷某某以“619”团队为基础,成立“凤翔刀队”微信群,先后吸纳被告人张某某(案发时未成年)、敬某、徐某某(未成年)、牛某(未成年)、贾某某(未成年)、姚某(未成年)等人参加,在凤某某境内多次实施持械殴打他人、殴打未成年人、向未成年人强拿硬要财物、在多所中学周边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滋扰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属恶势力犯罪团伙。

1恶势力犯罪

1.被告人谷某某、敬某聚众斗殴案

2018年5月27日15时许,在凤某某东湖内,吴某将被告人敬某、徐某某等人拦住,要求徐某某联系被告人谷某某过来说事。在东湖西门,谷某某带人赶到现场,与张某某等人约架。双方共纠集50余人从东湖步行至凤某某湿地公园饮凤苑东侧麦茬地里,在约定好对等人数后,谷某某、敬某、徐某某等人与张某某(未成年)、吴某(未成年)、唐某(未成年)等人共10余人在麦茬地里进行斗殴。后由于谷某某一方张晓龙加入斗殴,致使斗殴进一步升级,引发双方共30余人参与斗殴。

2.被告人谷某某、敬某、张某某寻衅滋事案

2018年11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谷某某安排牛某将被害人李某(未成年)带至凤某某城关镇西区市民中心足球场南边亭子附近,后谷某某伙同被告人张某某、敬某及雷某某、牛某持木棍、树枝对李某进行围殴。

3.被告人谷某某、敬某、张某某寻衅滋事案

2018年11月23日17时许,因被害人郭某某曾说过“凤翔刀队”不行,被告人谷某某心生不满并伙同被告人敬某、张某某及牛某将郭某某追至凤某某田家庄镇街道小吴串串香店内进行殴打,谷某某持钢叉木把击打郭某某。

4.被告人谷某某、敬某、张某某寻衅滋事案

2018年11月24日下午,因被害人赵某(未成年)、邰某(未成年)约走张某,被告人谷某某、张某某、敬某及牛某心生不满,后在凤某某田家庄镇田北村五组水泥路上,张某某持拖把棍与牛某对赵某进行殴打。后赵某、邰某、张某、雒某某与谷某某、张某某、敬某、牛某前后行至凤某某田家庄镇街道邮政所对面附近,因谷某某约雒某某不成,后谷某某、张某某、敬某、牛某持木板对邰某进行殴打。

5.被告人谷某某、张某某寻衅滋事案

2018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谷某某、张某某在凤某某糜杆桥镇休闲广场偶遇被害人赵某(未成年),谷某某持砖头吓唬赵某,张某某将广场乒乓球桌下铁质横梁抽出对赵某进行殴打,致赵某受伤。

6.被告人谷某某、敬某、张某某寻衅滋事案

2019年1月份左右的一天晚上21时许,被告人谷某某、郭某某(另案处理)纠集被告人张某某、敬某、姚某(另案处理)、潘某某(另案处理)、徐某某、王某(另案处理)在凤某某职教中学学校大门北侧路上,挡住从该校放学出来的被害人张某某后,张某某、敬某、徐某某、潘某某四人对其进行殴打,在殴打过程中张某某持路边放置的拖把棍将张某某殴打致伤。

2各被告人其他犯罪事实

1.被告人谷某某、朱某寻衅滋事案

2018年3月4日晚,汶某、赵某某、张某某三人在凤某某某某宾馆住宿,郑某某因住宿与被害人汶某(未成年)、张某某(未成年)发生争执后联系谷某某给其帮忙处理事情。被告人谷某某、朱某等人赶到某某宾馆后,对汶某,张某某进行殴打。谷某某在殴打汶某过程中,将手上戴着的手表链甩断。谷某某、朱某以手表弄坏为由,继续对汶某、张某某殴打,要求赔偿1100元钱,汶鑫、张睿豪表示无钱进行赔偿,谷某某要求打工赔偿,张某某答应了谷某某的要求后,谷某某才让汶某和张某某离开秦都宾馆。2018年4月1日,谷某某又带朱某等人去三家庄村找见汶某索要钱时,双方发生殴斗。案发后至今汶某、张某某未给付谷某某索要的钱款。

2.被告人谷某某寻衅滋事案

2019年08月30日凌晨,被告人谷某某在凤某某城关镇东关某某网吧入口处遇到被害人敬某后,在该网吧西侧巷子里捡拾木棍一根对敬某进行殴打,致敬某左耳受伤。

经鉴定:敬某左耳遭受钝性外力作用致左耳廓裂伤,构成轻微伤。

3各被告人其他违法事实:

1.被告人谷某某寻衅滋事

2016年11月16日早7点左右,被告人谷某某预谋混在凤某某糜杆桥镇中学学生之间进入学校时,被该校传达室值班人员王某阻挡劝离现场,后谷某某趁王某关闭大门进入传达室之机,捡拾学校门口路边一块半截砖块打砸学校大门。

2.被告人谷某某、朱某寻衅滋事

2018年3月4日晚上,被告人谷某某带领朱某在凤某某城关镇某某宾馆殴打汶某、张某某过程中,手表链甩断、谷某某要求汶某、张某某赔偿1100元。为了索要1100元钱, 2018年4月1日,谷某某给汶某打电话约定凤某某虢王镇三家庄村窑沟广场见面。被告人谷某某、敬某、朱某、赵某某一行人与汶某、冯某某、冯某某等人在虢王镇三家庄村窑沟广场见面后,谷某某因向汶某索要赔偿被拒,谷某某、朱某、敬某等人与汶某(未成年)、杜某某(未成年)等人发生殴斗,造成双方不同人员受伤。

3.被告人谷某某、敬某寻衅滋事

2018年5月份的一天22时许,被告人谷某某以在凤某某城关镇某某宾馆301房间住宿的被害人樊某某(未成年)辱骂自己为由,伙同被告人敬某在该房间内对樊丞瑞进行殴打,致樊某某受伤。

4.被告人谷某某寻衅滋事

2018年11月23日下午,被告人谷某某以调解张某某和被害人徐某某(未成年)之间的矛盾为由,强迫徐某某请其在凤某某田家庄镇街道某某串串香店吃饭。后多次带领张某某、敬某等人到该店内赊账,并将欠账记在徐某某名下。

5.被告人谷某某寻衅滋事

2018年12月份的一天,在凤某某田家庄镇街道,被告人谷某某对被害人姚某某(未成年)进行敲诈勒索,后安排姚某从姚某某处取回20元。

6.被告人谷某某寻衅滋事

2018年12月份的一天,在凤某某田家庄镇街道某某串串香店门口,被告人谷某某对被害人张某某(未成年)进行敲诈勒索,后安排姚某从张某某处取回50元。

7.被告人谷某某寻衅滋事

2018年12月份的一天,在凤某某田家庄镇东边一巷子,被告人谷某某对被害人姚某某(未成年)进行敲诈勒索,后姚某某在田家庄镇街道某某串串香店内购买精品香烟一盒,交给谷某某后,其才被放行。

8.被告人谷某某、张某某、敬某寻衅滋事

2019年1月15日20时许,唐某某(另案处理)带领白某某、白某某及被告人敬某、张某某在凤某某田家庄镇新增务村徐某某家找到被告人谷某某。谷某某对自己被出卖心生不满,在唐某某等人乘坐的出租车上对敬某、张某某进行殴打。三人下车后,谷某某、张某某、敬某三人持洋镐把、木棍进行对打互殴。

9.被告人谷某某寻衅滋事

2019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谷某某以被害人张某家人冤枉自己偷喝张某家白酒为由,持苹果树枝对张某进行殴打,致张某右手肿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抓捕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徐某某、牛某、姚某等证人证言;

3.鉴定意见:陕西省凤某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4.被害人陈述:张某某、李某、赵某、邰某等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谷某某、敬某、张某某、朱某供述与辩解;

6.辨认笔录:各被告人相互辨认笔录、各被害人、证人辨认被告人等笔录;

7.视听资料:殴打敬某等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各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某实施聚众斗殴行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谷某某系恶势力犯罪纠集者,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六十五条之规定,系主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敬某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敬某积极参加恶势力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积极参加恶势力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其实施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某伙同他人实施寻衅滋事行为,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各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凤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符辉、陈媚、孟丽丽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谷某某、张某某、朱某现羁押于凤某某看守所;被告人敬某现在原籍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53册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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