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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谷某某等四人容留他人吸毒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耒检公诉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谷某某,男,199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21998********,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南县*****组,现住耒阳市**居委会*组,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耒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811997********,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湖南省耒阳市人,住耒阳市**镇**林场。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耒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罗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81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湖南省耒阳市人,住耒阳市**路**号**室。2013年因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被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5日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耒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811997********,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湖南省耒阳市人,住耒阳市**街道办事处**庙**栋。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耒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耒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谷某某、罗某某、李某、梁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经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7月14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2020年7月2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8月14日耒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8日凌晨,被告人谷某某、李某、梁某商量共同出资,由刘某甲代购毒品,后由谷某某联系被告人罗某某(**KTV管理人员)负责在耒阳市**KTV开包厢提供场地。在耒阳市**KTV一包厢内,谷某某、李某、梁某、刘某甲、刘某乙(xxxx年xx月xx日出生)等人共同吸食K粉、开心水。

2、2020年4月12日凌晨,被告人谷某某、李某、梁某商量共同出资,由刘某甲购买毒品,由被告人罗某某负责在耒阳市**KTV开包厢提供场地,在耒阳市**KTV一包厢内,谷某某、罗某某、李某、梁某、刘某甲、刘某乙(xxxx年xx月xx日出生)等人共同吸食K粉、开心水。

3、2020年4月17日凌晨,被告人谷某某、李某、梁某商量共同出资,由刘某甲代购毒品,由被告人罗某某在耒阳市**KTV开包厢提供场地,当日凌晨在耒阳市**KTV英皇包厢内谷某某、罗某某、李某、梁某、刘某甲、雷某、周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王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等人共同吸食K粉、开心水,现场被公安机关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辨认笔录等书证;2.被告人人谷某某、罗某某、梁某、李某的供述及辩解;3.证人周某某、王某、刘某乙证言;4.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谷某某、李某、罗某某、梁某对指控其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某、李某、罗某某、梁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谷某某、李某、罗某某、梁某皆系主犯,被告人梁某属于罪责较轻。被告人谷某某、李某、罗某某、梁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谷某某、李某、罗某某、梁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谷某某、李某、罗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并处罚金三千元,不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二千元,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禧

2020年9月1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谷某某、罗某某、李某、梁某现在羁押于耒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卷 

3. 《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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