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一部刑诉〔2020〕Z79号
被告人谷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41990********,汉族,初中文化水平,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3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5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1日3时许,被告人谷某某伺机盗窃车内财物,其行至惠阳区**街道办**村**饭店门前用手拉开被害人燕某某停放在此处香槟色小轿车(车牌号:粤L22****)车门,进入车内盗窃一台戴尔牌笔记本电脑(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718.39元)。
2020年5月3日2时许,被告人谷某某行至**广场**百货门前时用手拉开被害人常某某停放在此处黑色小轿车(车牌号:粤L58****)车门,进入车内盗窃现金570元人民币。公安机关于2020年5月3日12时许,在惠阳区**街道办**村一出租屋**房将被告人谷某某抓获归案,并缴获现金700元(破案后,已返还给被害人)、戴尔笔记本电脑一台(破案后,已返还给被害人)、身份证8张、银行卡6张、手机11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被告人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并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微
2020年7月23日
附:1.被告人羁押于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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