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谷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126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安徽省凤阳县**路**号。2020年9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羁押期限至三十日,同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并于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谷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7日10时至21时许,被告人谷某某先后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迪士尼乐园M大街购物廊、达布隆集市商店及迪士尼度假区小镇迪士尼世界商店内,窃得项链、手链、徽章等物品共计20件(合计价值人民币3,222元),后被园区保安扭获。
被告人谷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赃物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单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朱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照片证实,其同被告人谷某某结伴游玩迪士尼,期间被告人谷某某赠送其部分涉案物品的事实。
2.证人郭某某的证言证实,涉案迪士尼商场失窃的情况。
3.有关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清点记录及发还物品清单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调取涉案财物,清点后发还被害单位的事实。
4.有关发票、证明及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涉案赃物的价值。
5.证人黄某某的证言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谷某某的到案经过。
6.有关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谷某某的身份情况。
7.被告人谷某某的多次供述及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实,其盗窃的经过。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谷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谷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霜
检察官助理:周夏青
2020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谷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2.公安机关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辩护人意见函》各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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