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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谷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宜检公诉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谷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2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群众,出生地湖南省宜章县,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宜章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0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凌晨,被告人谷某某在宜章县**镇**村**组欧某某房屋前捡得欧某某的手机。当日8时许,谷某某利用之前获取的欧某某手机开机密码和微信支付密码,将欧某某手机微信里的2290元钱分两次转账至自己的微信账户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微信截图及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交易明细、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欧某某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欧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等笔录:公安侦查员对现场的勘验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谷某某能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从轻、减轻处罚;能退赃并得到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谷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下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阳永志

2020年5月14日

附注: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173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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