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西检一部刑诉〔2020〕1073号
被告人谷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安徽省肥西县,身份证号码3401221989********,汉族,中专文化,工人,住安徽省肥西县上派镇***小区**单元**幢**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谷某某住肥西县上派镇***小区**栋**单元**室。2020年6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谷某某从家中出发乘坐电梯至该栋一楼,在经过**楼**室被害人杨某某家门口时,谷某某潜入杨某某家中,趁杨某某家中无人之际,将杨某某母亲放置在客厅餐桌上的一个帆布包盗走,包内有3600元现金和一枚黄金戒指。经认定,黄金戒指价值人民币2788元。
2020年6月23日,被告人谷某某被肥西县公安局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2020年6月24日谷某某赔偿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7000元,并于次日将盗走的黄金戒指退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明材料、归案经过、刑事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肥西县公安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肥西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录像光盘两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本院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共计638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谷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接受讯问时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谷某某已退赃并赔偿被害人,获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谷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沈绪新
检察官助理 张杉杉
2020年9月4日
附:1.被告人谷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询问笔录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速裁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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