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环检二部刑诉〔2020〕341号
被告人谷某某,曾用名谷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002198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镇**村**号,现住址为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村**号。2019年12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12月21日13时许、被告人谷某某在威海市环翠区威高嘉禾天地商场负一楼乐卡克专柜,趁被害人梁某某不备,盗窃专柜内一件乐卡克牌黑色短款羽绒服。经威海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 该被盗羽绒服价格为人民币1671元。
二、2019年12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谷某某在威海市环翠区威高嘉禾天地商场负一楼乐卡克专柜, 趁被害人梁某某不备,盗窃专柜内一件乐卡克牌黑色长款羽绒服。经威海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羽绒服价格为人民币1759元。
三、2019年12月24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谷某某在威海市环翠区东城路夜市日用百货箱包店内,趁被害人王某某不备,盗窃店门口棕色拉杆箱一个。经威海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拉杆箱价格为人民币2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被盗羽绒服、拉杆箱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身份信息、谅解书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梁某某、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谷某某认罪认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温天君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谷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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