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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谷某某盗窃案)(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检察院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凤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谷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041968********,汉族,文盲,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潞王坟乡****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0年4月29日被新乡市北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5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24日被卫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于2019年5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2月13日经新乡市公安局耿黄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19日被新乡市公安局耿黄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耿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18日凌晨,被告人谷某某进入新乡市凤泉区耿黄镇大黄屯村付某某的院内,窃取一辆酷麦蓝配油光黑色的雅迪牌电动二轮车,后以150元的价格销赃给叶某某,经鉴定,该被盗车辆价格为人民币2117元。

2.2020年1月11日凌晨,被告人谷某某翻墙进入新乡市凤泉区潞王坟乡前郭柳村唐某某的院内,窃取一辆玫瑰金色的小鸟牌电动三轮车,后以700余元的价格销赃给潘某某,经鉴定,该被盗车辆价格为人民币2745元。

3.2020年1月24日凌晨,被告人谷某某进入新乡市凤泉区潞王坟乡王门村田某某的院内,窃取一辆黑白相间的比德文牌电动二轮车,后以300元的价格销赃给张某甲,经鉴定,该被盗车辆价格为人民币850元。

4.2020年1月28日凌晨,被告人谷某某进入新乡市凤泉区潞王坟乡西同古村张某乙的院内,窃取一辆银白色的顺之星牌电动三轮车,经鉴定,该被盗车辆价格为人民币800元。

被害人唐某某、付某某、田某某的被盗车辆已追回并被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一寸免冠照片、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扣押物品清单、被盗车辆手续、价格认定结论书、发还清单、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潘某某、叶某某、张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唐某某、耿某某、田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辨认等笔录:证人辨认笔录、被盗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附近及途径道路视频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蓬勃

检察官助理:王  珂

                                    2020年63

                                      

附件:

1.被告人谷某某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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