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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谷某某滥伐林木案)_黑龙江省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木某某人民检察院

黑龙江省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木检一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谷某某,男性,196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27196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木某某,住**镇****屯,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木某某公安局定,于202042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木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谷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被告人谷某某在办理了采伐手续的情况下, 在木某某**镇**屯屯南500米处超出采伐范围滥伐林木172株,滥发林地面积11.38亩,立木蓄积共计23.4798米。被告人谷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涉案地块积极补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辨认笔录、户籍证明、政审证明、造林验收合格证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王某某、宫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私自滥伐林木,数量较大,致使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谷某某系投案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木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吕泽鸿

(院印)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谷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木某某**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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