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尧检刑执刑诉〔2017〕2号
被告人谷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乡宁县**镇**村**号,现租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巷**号楼**层**。2011年11月2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5年8月7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2016年8月2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批准刑事拘留,9月12日被网上追逃,2017年9月20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谷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1月1日1时许,在临汾市尧都区华州路皇家一号娱乐城门前,因锁事被告人谷某某伙同程某某(已判决)、常某(在逃)对受害人林某某、胡某某进行殴打,致林某某、胡某某被刀砍伤。经鉴定:林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胡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 被害人陈述;3. 证人证言;4. 书证;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娟
2017年12月14日
附:
1.被告人谷某某现取保侯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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