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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谷某某污染环境案)(公开版)_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龙检一部刑诉〔2020〕323号 

  被告人谷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01197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商,住河北省辛集市********号。因犯非法拘禁罪,于1998年10月08日被石家庄市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蒲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谷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被告人谷某某在南阳市**区**镇**村租赁一废弃厂房生产净水剂,在生产过程中,谷某某私自修建暗管,将废水直接排放到附近农田;经查,排污点附近有农田、林地等敏感地点;经南阳市环境监测站鉴定,排放的污水中有铅、辛、呻、汞等重金属物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南阳市卧龙区环境保护局移送的案件材料等书证;

2.被告人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一村

检察官助理:齐晓燕

(院印)

2020年6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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