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乐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刑检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谷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5199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海港经济开发区,住**镇**村,2020年5月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乐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9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谷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5日下午2点钟左右,在汤家河镇汤家河村德民小吃部,被告人谷某某与周某某等人在一起吃饭时,因言语不合,与周某某发生争执后互相殴打,谷某某用拳将周某某面部打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2、在场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犯嫌疑人供述;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7、现场监控录像及录像说明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桂英
2020年7月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谷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唐山市海港经济开发区**镇雷**村。联系电话1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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