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第一刑诉〔2020〕3048号
被告人谷某某,男,195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26221957********,汉族,高中文化,务农,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乡**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3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转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谷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9月26日,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以(2011)台黄宁商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人谷某某返还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支付利息、逾期利息损失,周某某负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被告人谷某某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2013年1月16日,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对该案立案执行。2013年1月17日,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台黄执民字第186号执行通知书,公告送达给被告人谷某某。经查明,自2004年起被告人谷某某在广东一带种植西瓜,并通过其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雷州前锋支行账户进行收支交易,2018年1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该银行账户交易流水累计逾百万元。2019年9月23日,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强制划扣上述农行卡存款人民币70000元,并将清偿另案债务后的余额人民币26619.2元用于转付本案部分执行款。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分别于2019年10月29日、2020 年3月16日两次对被告人谷某某作出拘留决定,于2020年3月16日对其作出罚款的决定,于2020年3月11日向被告人谷某某发出责令履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被告人谷某某未在限定期限内向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申报财产,并将个人财产归还蔡某某等人的私人债务。被告人谷某某明知负有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怠于履行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被告人谷某某于2020年6月3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20年10月19日,被告人谷某某履行全部执行义务,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作出履行完毕结案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民事判决书、公告、送达照片、执行申请书、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审查、流程管理信息表、执行通知书、送达回证、公安协作函、拘留决定书、罚款决定书、送达回证、法院智能送达平台短信截图、财产保全申请书、执行裁定书、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委托执行函、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责令履行通知书、浙江省农村信用社收贷收息凭证、银行转账记录截图、结案通知书;
2.证人证言:证人蔡某某、林某某的自述材料、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谷某某认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谷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 萍
检察官助理:周莹莹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谷某某(联系电话188*******)现监视居住在家;
2.随案移送电子卷宗及补充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