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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谷某某开设赌场案)_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一部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谷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4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扶余市,现住扶余市**镇**村。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扶余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0日由扶余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扶余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谷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2020年4月20日两次退回扶余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5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后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9年,被告人谷某某用微信名“小**”“随遇**”“德玛**”先后组建微信群,邀请数十人加入自己建立的微信群,并购买科乐游戏卡在微信群中向群成员出售,组织群成员进行“填大坑”赌博,从中非法获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提取笔录、抓获经过、公民户籍信息及证明、银行卡交易明细表、补充侦查报告书、情况说明、转帐说明、转帐记录等书证;

2.证人丁某某、王某某、殷某某等多人证言;

3.被告人谷某某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属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扶余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苗洪杰

2020年6月18日

附:1.被告人谷某某现羁押于扶余市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柒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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