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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谷某某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谷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23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临城县**镇**村**号,现住本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临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8日经临本院批准,被临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临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3日晚20时许,被告人谷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冀E*****别克英朗两厢轿车在赵云大道**路口附近拦截下班回家的被害人吕某某,并对其进行搂抱;当晚21时许,谷某某酒后又在**村至**村道路的路边持刀拦截被害人郭某某,对其拉拽并用携带的刀具划伤郭某某手部,经临城县公安局法医学鉴定,郭某某外力致右手无名指瘢痕3.5cm,属于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黑色折叠刀一把;2.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随案移交物品清单;3.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4.鉴定意见:临城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5.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吕某某、郭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7.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书、户籍证明信、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村委会证明、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某酒后驾车在道路上拦截他人并强行搂抱,拦截第二个人时又持刀随意殴打他人,并将一人划伤经鉴定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风振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河北省邢台市临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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