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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谷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谷某甲,绰号:琪琪(音),男,****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81********453X,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与住址地均为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村**组。2019年8月30日,因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故意伤害罪被常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20年4月29日刑满释放。因**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谷某甲**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谷某甲曾系吸毒人员,2015年2月13日晚,为庆祝自己的生日,纠集陈某甲、谢某甲、曾某某、谢某乙、李某甲、谷某乙、李某乙、陈某乙、谢某丙等二三十余人到陈某丙等人(已判决)所开设的位于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镇一专供吸毒的地下“嗨包”玩耍。期间向陈某丁(已判决)购买十五包开心水和十盎司K粉供嗨包里的人吸食,陈某丙到包厢中将开心水用可乐煮泡,把K粉放置于包厢桌子的摆盘上供在场人吸食。谷某某、曾某某、谷某乙、李某乙、谢某甲以及其他人均采取吸管吸食的方式吸食了毒品K粉,并服用了开心水。谷某甲安排陈某甲用现金将包厢消费款6800元与购买毒品款共约二万余元交给谢某丁后离开现场。

2019年5月22日,被告人谷某甲因**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故意伤害罪被羁押在耒阳市看守所时,主动交代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犯罪事实,因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9日刑满释放后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辨认笔录;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谷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甲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谷某甲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主动交代所犯不同种罪行,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谷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因其系吸毒人员,具有再犯可能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建议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谷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建平

检察官助理:王小芳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谷某甲被取保候审于其居所;

2.公安侦查卷叄册;

3.证人名单壹份;

_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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