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谷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身份证号码320121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本市江宁区**新寓**苑**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本市江宁区**街道**社区**号)。被告人谷某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谷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有权获得法律帮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谷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12月间,被告人谷某某多次容留胡某某、葛某某等人在其租赁的房屋内、所驾驶的车辆上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5月至6月某日晚,被告人谷某某在其租赁的本市江宁区**街道**郡**幢**单元**室内,容留胡某某、葛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2.2019年12月6日晚,被告人谷某某在本市江宁区禄口街道丽湖雅致酒店附近路边,容留葛某某在其驾驶的牌照为苏A7****号商务车上吸食毒品冰毒;
3.2019年12月9日下午,被告人谷某某在其租赁的本市江宁区**街道**新寓**苑**幢**单元**室内,容留葛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4.2019年12月10日凌晨,被告人谷某某在其租赁的本市江宁区**街道**新寓**苑**幢**单元**室内,容留葛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谷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房屋租赁合同、现场检测报告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葛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的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谷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成华
检察官助理:王飞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谷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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