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一部刑诉〔2020〕510号
被告人谷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31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村**栋**单元**室,曾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2月8日被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7月13日被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监视居住,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决定,当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谷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晚,被告人谷某某在其位于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村**栋**单元**室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宋某某、王某某、汪某某、李某某等人共同吸食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宋某某、王某某、汪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某容留多人共同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谷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谷某某有前科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敬飞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谷某某现羁押于蚌埠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