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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谷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经检一部刑诉〔2020〕322号

被告人谷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002198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丛氏铁板鸡架店,户籍所在地、现住地山东省威海市九龙**号楼**单元**室。该因殴打他人,2008年8月7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拘留十日,罚款五百元;因吸毒,2020年8月31日被威海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罚款五百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8月31日被威海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10月3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海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谷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5月份,被告人谷某某先后三次在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号其经营的丛氏铁板鸡架店中容留王**、贾**、刘*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处罚书、抓获经过等证据;2、证人证言:证人王**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谷某某的供述;4、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谷某某认罪认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丽君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谷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威海市九龙**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3326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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