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谷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021976******,汉族,本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住许昌市***2号院。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9月9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9月22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月2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禹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谷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1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分别于2018年2月26日、2018年5月9日、2019年1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期间,因需补充证据分别于2018年3月9日、2018年5月2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三十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12日,被告人谷某某在未与许昌**发电有限公司签订空调及管道维修承包合同的情况下,与王某某签订一份《许昌市**电厂维修承包协议》骗取王某某投资款88000元。案发后赃款已追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某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永伟
2019年1月25日
附:
1、被告人谷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4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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