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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谷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423199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号。2020年6月16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7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谷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诉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21时45分许,被告人谷某某酒后驾驶冀****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药华大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西外环交叉口时,被安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显示谷某某酒精含量为127mg/100ml。后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谷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4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4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远峰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谷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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