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0〕455号
被告人谷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75********,汉族,小学文化,**职工,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街道**路**号**单元**室。被告人谷某某,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且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于2019年6月22日被临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谷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需要补充证据,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同年6月1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谷某某无证酒后驾驶皖******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临泉县人民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临泉县**路段时,与刘某某驾驶搭载张某某的电动三轮车相碰,造成刘某某、张某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谷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谷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36.7mg/100ml。系醉酒驾驶。本案民事部分未调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郭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谷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晓东
检察官助理闫军会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谷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临泉县**街道**路**号**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