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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谷某某危险驾驶案)_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二检一部刑诉〔2020〕190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71978********,汉族,初中毕业,出租车司机,住河南省宜阳县******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19时许,被告人谷某某饮酒后驾驶豫A*****号小型轿车,沿我市二七区南三环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连云路东侧时,与被害人史某某驾驶豫A*****号小型普通客车载被害人段某某沿南三环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地点时相撞,致车辆损坏、段某某受伤。经郑州市公安局交警三大队认定,谷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谷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29.03mg/100ml。现双方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谷某某供述;2、被害人史某某、段某某陈述;3、案件受理经过、到案经过、诊断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违法记录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车证及驾驶证复印件、血样提取登记表、110报警记录、转账记录、户籍证明等书证;4、现场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渊博

检察员:朱  青

2020年12月17日 

件:1、被告人谷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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