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谷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21984********,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镇**村**路**号,现住石家庄市藁城区**镇**村**路**号。2020年1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藁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15时39分,被告人谷某某驾驶冀A*****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歧银线与南尚庄交叉口处,因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经藁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结果为112.9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藁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致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京辉
附:
1.被告人谷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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